杭州市商务局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杭商务〔2026〕1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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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 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开展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5〕341号)、《商务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商办服贸函〔2025〕449号),杭州正式获批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以下简称试点)城市。为高质量开展试点工作,规范试点项目和资金管理,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共同制定了《杭州市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商务局 杭州市财政局 2026年9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杭州市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 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
一、总体概要 (一)制定目的与依据。 为高质量开展杭州市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规范试点项目和资金的管理,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开展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5〕341号,以下简称《通知》)等上级文件有关规定,结合试点任务要求和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试点项目。 本办法所称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项目(以下简称试点项目)是指根据《通知》等要求,通过申报、评审、公示等程序确定,并给予一定资金补助支持的项目。 (三)试点资金。 本办法所称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试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杭州市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建设的补助资金。试点资金的使用应当以绩效为导向,以项目为载体,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四)职责分工。 资金和项目管理依照市级统筹、分级负责的原则。 1.市级部门。市商务局负责编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确定项目资金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储备试点项目,牵头组织各区、县(市)开展项目申报评审、验收评价、抽查复核和跟踪检查,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对各区、县(市)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市财政局负责配合市商务局办理试点资金拨付下达,指导市商务局开展全过程资金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等。涉及杭州市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的其他市级部门负责配合开展项目实施和管理。 2.区、县(市)。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承担辖区内项目和资金监督管理责任,负责项目申报、项目初审、跟踪促建、项目验收、资金管理、监督检查和全过程绩效管理等工作。区、县(市)财政主管部门负责配合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做好资金拨付、指导开展项目资金全过程绩效管理和监督核实等工作。涉及杭州市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的其他区、县(市)部门负责配合开展项目实施和管理。 3.项目申报主体。负责按照有关工作要求及时报送项目实施方案等材料,按照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和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工作有关文件对资金进行管理和使用,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配合市区两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业务数据,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及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核实,确保项目如期完成,实现各项绩效目标。 二、支持方向和支持标准 (一)支持方向。 根据《通知》要求,重点支持《通知》列明的三大支持方向。 1.支持健全首发经济服务体系。支持打造首发中心和首发经济集聚区。支持具有引领性的国内外品牌开设高能级首店、旗舰店、概念店,推动首店向总店、总部提升发展。支持时尚、美妆、潮玩、汽车及服务消费等领域创新性、引领性产品和服务举办首发首秀首展活动。支持有关展会开设首发专区、专场。 2.支持创新多元化服务消费场景。推动数字技术在商贸、文娱等领域的深化应用,打造商旅文体健融合的消费新场景。支持重点商圈商街、传统购物型商超、专业市场、废旧工业厂区向多元消费场景升级。 3.支持优质消费资源与知名IP跨界联名。依托互联网数字娱乐平台和知识产权(IP)孵化平台,打通全产业链,开设沉浸式消费空间。支持围绕本地特色文化,联动国潮动漫影视IP及文博场馆、非遗机构、历史文化名城等传统资源,推出影响范围广、社交属性强、创意新颖的综合性消费场景。 (二)支持标准。 已经享受过其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再重复支持。 1.对符合支持方向的项目,依据核定的符合奖补范围的投资额给予不超过30%的奖补;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动专业市场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26〕2号)精神,支持杭州市专业市场转型升级,对符合支持方向的项目,依据核定的符合奖补范围的投资额给予不超过30%的奖补。 2.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同一申报主体(企业)在本政策周期内获得的累计补助资金不超过2000万元。 3.各支持方向奖补资金总额不超过中央财政资金的总额。若超出中央财政资金下达总额度,相关项目按同比例折算兑付。 三、项目管理 (一)项目申报评审。 市商务局分批次组织各区、县(市)开展项目申报、评审等工作。 1.项目申报。市商务局发布项目申报通知,明确支持方向、申报条件、申报要求、时间节点等内容,组织各区、县(市)开展申报。申报单位按照项目申报通知要求,向申报单位所在地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报材料。 2.项目评审。区、县(市)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对项目申报主体资格和项目真实性、申报材料完整性和规范性、申报条件相符性等开展初审后,汇总报送至市商务局。市商务局组织专家或第三方专业机构评审、论证,确定拟支持项目名单并公示。 3.项目备案。经公示后的拟支持项目名单按要求报上级单位备案。 (二)项目储备。 商务主管部门按照试点相关工作要求,储备一批消费拉动效果好、示范引领作用强、创新特点突出且未获得过其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优质项目。试点储备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可根据试点工作推进情况更新调整。 (三)项目变更。 1.项目调整。项目应当按申报时备案的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项目实施方案一经备案,原则上不得自行调整。 2.项目退出。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存在重复享受其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项目终止实施或以下情况的,取消试点项目资格,并追回已发放的补助资金。违反相关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存在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资金行为的; (2)项目进度严重滞缓的; (3)因项目变化不能达到项目申报要求的; (4)项目验收未通过,且限期整改后仍未达到验收要求的;项目验收未通过,但拒不整改或不按要求整改的; (5)主动申请退出的; (6)其他应当退出的情况。 (四)项目验收。 项目主体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试点项目建设,各区、县(市)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市商务局要求及时组织开展项目验收。 1.验收程序。项目主体在项目完成后,向各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申请项目验收,并提交验收申请资料;各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要求出具验收意见,并及时向市商务局报备。项目验收未通过的,责成项目主体在整改时限内完成整改,再次按程序提出验收申请。未按要求整改完成或再次验收仍未通过的,全额追回已拨付资金。 2.验收内容。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项目投资完成情况,项目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项目和资金管理情况等。 四、资金管理 (一)资金分配。 试点资金采取项目法分配。项目资金由各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主管部门分批次拨付到实施主体。为加快资金分配进度,对符合条件并已通过前期评审的项目,各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可采取分批预拨的方式下达资金。 (二)资金拨付。 各区、县(市)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在项目验收前可按项目实施进度拨付一定比例的补助金额。项目终验后开展试点资金清算。 (三)资金清算。 项目验收通过后,市商务局根据各区、县(市)商务、财政主管部门提交的验收报告,核定实际有效投资额清算支持资金。 (四)使用要求。 下达至区、县(市)的资金,各区、县(市)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及时拨付,严禁挤占挪用或统筹。试点项目结余资金按原渠道交回市级财政统筹。 (五)禁止用途。 试点资金应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不得用于以下方面: 1.平衡本级财政预算,支付罚款、赞助、偿还债务以及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等; 2.新建、扩建基础设施; 3.新建商业综合体,以及各类古镇、纪念馆、博物馆等设施建设; 4.一般性装修; 5.政府部门主办、承办的活动,任何党政机关主办、承办或承担部分活动费用的展会、节庆、论坛活动; 6.土地开发、征地拆迁、建设政府性楼堂馆所等明令禁止的支出项目; 7.事业单位信息系统建设维护、养老院和病房建设等与支持方向无关的领域; 8.其他《通知》等上级文件明确的负面清单事项; 9.不符合试点要求的其他情况。 五、日常监管 (一)项目监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建立项目监督管理机制。 1.过程监管。各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核实监督,进行定期核实或专项核实,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 2.项目调度。市区两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定期开展项目调度,通报项目建设进展与资金拨付进度。 3.后期监测。项目实施完成后,各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做好后期项目监测评价工作,为改进项目管理提供依据。 (二)资金监督。 各区、县(市)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资金拨付、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审计和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项目资金的监督核实应依法办事,不得干预实施主体的正常经营活动。 (三)绩效管理。 试点资金在分配时,由市商务局按要求同步分解下达绩效目标,确保绩效目标细化、量化。 (四)进度报送。 项目主体应主动配合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开展进度核实、评估验收、绩效评价、指标统计等工作,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不得阻碍核实工作的正常进行;及时总结资金使用情况及项目推进情况,并在规定期限内报告商务主管部门。 六、其他 本办法自2026年10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9月30日。试点期间项目资金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实施过程中,如上级出台新规定,从其规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