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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城区引进海内外优秀高层次人才创业项目实施办法


  • 发布时间:2026-07-22 1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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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激发人才创新活力,推动创业创新高质量发展,大力引进各类符合我区产业导向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来我区创业发展,涵养优秀人才“蓄水池”,根据《关于打造一流人才生态城区的实施意见》(上委〔2021〕32号)文件精神,特研究制定本办法。

一、对象条件

主要指带项目、带团队、带技术、带资金创业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需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或相当于副高及以上职称),且年龄不超过55周岁,特别是鼓励青年人才创业创新。项目需拥有发明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聚焦数字经济、金融科技、生命健康、新材料、智能制造、文化创意、时尚消费等领域和我区鼓励发展的重点产业,具备较强研发能力、具有较好的产业化前景或已处于产业化阶段。申请人除具备上述条件之外,还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申请人须有国内知名企业或海外连续3年及以上工作经验;

(2)申请人为两院院士、国家级领军人才、省级领军人才、省“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负责人或在高校、科研院所担任副教授及以上职务等;

(3)申请人或申报项目两年内获国内外有影响力的创新创业大赛(副省级及以上举办,或其他同等量级赛事)二等奖及以上的,或两年内获得省科技进步二等奖及以上的;

(4)申报企业三年内获得1000万元(含)以上投资机构投资。

两院院士经区委人才工作联席会议审核通过后,可在年龄上破格申报。

二、扶持政策

(一)研发补助:特等、A、B、C、D类,按照最高1500万元、1000万元、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给予研发经费补助。

(二)房租补贴:特等、A、B、C、D类,按照最高1500平方米、1000平方米、800平方米、600平方米、400平方米标准,给予企业三年内办公用房(用于企业科研、生产或经营)50%租金补贴,年补贴额最高不超过80万元、50万元、40万元、30万元、20万元。

(三)贷款贴息:特等、A、B、C、D类分别给予三年每年最高1500万元、1000万元、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银行贷款的全额贴息。

(四)股权激励:对企业获得股权投资的,经认定,按机构直接股权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单个企业补助不超过200万元。

(五)累进扶持:已认定的人才创业企业,项目能实现产业化且满足更高类别条件的,可按照特等、A、B、C四类,梯度享受新类别研发补助(房租补贴和贷款贴息等不累进)。

(六)生活保障:对符合相关政策的创业人才,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协调办理子女入学、落户等手续,优先保障人才公寓(创业人才本人可享受Ⅱ类3000元/月,创业企业可享受最高8个Ⅲ类1000元/月的租金补助),每两年可参加一次疗休养、每年可享受健康体检等服务。

三、操作流程

(一)项目评审

常年受理创业人才(项目)申报,分批组织评审。

1.项目征集:由区科技局受理相关申报材料,并根据文件要求及申报材料对相关资质进行初审。

2.评前筛选:经属地推荐、专家论证、部门研判,提出拟入围答辩项目建议名单,提交区委人才工作联席会议审议确定。

3.项目评审:组织相关专家,对入围答辩项目进行评审,并提出项目候选名单及资助等级建议。

4.审核审定:根据专家评审结果,提交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专题(扩大)会议审定通过后,属地单位与立项项目进行对接,原则上半年内完成企业注册工作,逾期视作放弃。

(二)直接认定

1.两院院士实名举荐本团队成员领衔的创业项目,经专家研判,报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专题(扩大)会议审定通过后,可确定为C类。

2.由诺贝尔奖获得者、图灵奖获得者、两院院士、发达国家院士及其他国内外顶尖人才领衔创办等特别优秀的创业项目,提交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专题(扩大)会议审议,审议结果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通过后可确定为特等类。

(三)累进扶持

1.材料征集:由区科技局受理相关申报材料。

2.资格审核:组织相关部门就人才培育,企业规模、税收、获奖情况等相关内容进行联审,并提出审核建议。

3.结果审定:资格审核结果提交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专题(扩大)会议审定。

(四)政策兑现

1.研发补助

原则上每年3、6、9月下旬为材料集中受理时间。首期资金按总资助资金的30%予以拨付。后期资金可分两期申请,企业申请后期资金时,需先结合发展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再根据创业项目研发投入中自筹资金额度的50%计算资助金额。

2.其他政策

房租补贴、贷款贴息、股权激励等政策原则上每年兑现一次,3月下旬为材料集中受理时间。

四、其他事项

1.已申报但落选的创业项目注册后,一年内有实质性进展的,可再次申报;原则上已立项创业项目的申请人或企业不能再次申报。

2.创业企业资金申请时,创业人才需为企业主要创办人,除经中基协登记备案的投资机构投资所持股权比例外,创业人才为第一大股东,且股权一般不低于30%。

3.原则上研发补助五年内享受完毕,政策享受按“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已享受部分不补差,政策享受年限不累加。

4.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区委人才办、区科技局负责解释,与原《上城区引进海内外优秀高层次人才创业项目实施办法》(上委人〔2021〕5号)不一致部分,按照此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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